第306章 《鹏城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》讨论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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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办的众人在经历过之前的土地改革会议之后,也都对执行细节有过一定程度的考虑,所以这次在秦奕指出相关问题的时候,他们也都有所准备,纷纷将自己的解决方案分享了出来。
负责股权结构板块的陈教授率先发言,他条理清晰地说道:“关于优先股设置的问题,我们可以制定补充细则,明确在重大决策事项上,优先股股东仅享有分红权,表决权集中于普通股股东,但涉及优先股权益的特殊事项,优先股股东则拥有相应表决权。”
“如此一来,既能保障股东权利,又能平衡公司决策权力结构。”
紧接着,负责财务监管方向的财政局局长站起身来,神色认真地说道:“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公开这块,我们目前也计划建立一套强制披露制度,要求股份制公司定期、详细地披露财务报表、经营状况等关键信息。”
“并且引入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,对披露信息进行严格审核,一旦发现虚假信息,立即予以重罚,以此杜绝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。”
说到对虚假出资、抽逃资本行为的制约机制,经验丰富的董日成清了清嗓子:“我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,企业注册及运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都要接受严格审查。一旦发现有资金异常流动,相关部门即刻介入调查,情节严重的,追究刑事责任,大幅提高违法成本。”
在操作性与配套措施方面,国资委成员积极回应:“资产评估标准和股权转让规则,我们打算联合行业内的专家、学者以及资深从业者,共同制定一套详细、可操作的规范指南。同时,针对可能出现的争议,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机构,确保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能及时解决。”
关于商事法庭和监管机构的缺失,一直专注司法建设的司法局局长接过话茬:“我们已经在筹备建立商事法庭的前期工作了,从人员选拔、场地规划到流程设计,都在稳步推进。”
“并且我们也在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监管经验,筹备组建专业的监管机构,全方位提升监管效能。”
最后,面对 “董事会中心主义” 治理架构与 “党委领导一切” 理念的冲突,改革办的一把手周希舞沉稳开口:“在公司治理架构上,我们可以探索一种创新模式,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大原则下,将党委的政治引领作用与董事会的决策职能有机结合。”
“董事长可以不由政府指派,但需设立党委监督小组,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过程,确保公司决策既符合市场规律,又遵循党的领导方针,提升决策效率的同时,保障公司发展的正确方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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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秋十月,鹏城褪去了夏日的酷热,却仍带着一丝黏腻的温热,海风裹挟着咸湿的气息,从广阔的南海一路吹来,轻拂着大街小巷,此时正值台风季,海边时常涌起层层叠叠的海浪,波涛汹涌,仿佛在酝酿着一场未知的风暴。
两周前,鹏城市政府正式对外颁布了经过全面完善的《鹏城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》。
与此同时,凭借经济特区立法权精心制定的《鹏城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》,业已经过鹏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并获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正式生效施行。
这两项重要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,在鹏城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烈反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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